预开发票的法律风险 预开发票的法律风险

预开发票的法律风险
预开发票的法律风险
万育绪
律师
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

在经营过程中,常有所谓的“财务制度”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事情发生。“预开发票”就是笔者做公司法律顾问时常常遇到的情况。 一般来说,普通的销售发票在法律上是付款方的一个重要凭证。当出现纠纷时,若无相反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,法院一般会认定发票是付款的凭证。财务上现在的要求往往是,要收款方先交付发票,然后再付款,那么当收款方开出了发票后付款方因赖账、倒闭等原因没有付款的,有可能会因为合同对此没有清楚的约定或说明等原因,而导致付款方难以向法院主张权利的风险发生。 相比之下,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会被法院认定为已付款的凭证。 在经营过程中,常有所谓的“财务制度”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事情发生。“预开发票”就是笔者做公司法律顾问时常常遇到的情况。 应对方案 1.如果付款方要求预开发票,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预开发票事宜约定清楚,写明先开发票再付款,笔者建议还应该增加“预开的发票不作为付收凭证”这样的话在合同条款中。另外,合同中也要对款项支付的形式(汇款还是现金支付)作出约定。 2.预开发票的交易,为保证收款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,除了上述合同中应该明确预开发票事宜之外,还应该约定以转账形式收取款项,避免现金收付。因为如果在合同中约定转账付款,那么在出现纠纷时,法院会审查付款方究竟是否有转账记录和凭证,避免付款方以“已用现金支付”为由规避责任。 3.对于保护付款方而言,合同约定先开发票后付款的,付款方如果在收取发票后用现金方式付款的话,就应该在付款后要求收款方再开一张收据,确保日后出现纠纷时可以用来证明对方已收现金款。如上述第2点,因为用转账的方式可以留有转账记录和凭证作为证据,所以对于付款方来说,转账同样也比付现金更安全。 4.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作为付收凭证,因此预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会产生上述法律风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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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-03-09 08:19: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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